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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落物砸伤人 及时调解化矛盾


/黄友健

高空落物砸伤人 及时调解化矛盾

 

随着城市的发展,住宅楼越建越高,随之而来的高空坠物问题也成为定时炸弹一般的危险存在。高空坠物危险度高不说,还常常会出现举证难、责任划分不清的情况。若难以确定责任人,通常情况下,邻里要负连带责任。要想解除责任,除非列举自己不在场的证明,或者证明与此案无关。

可见,高空坠物问题不仅关系到他人的人身健康,同时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谐。发生在控江街道一件真实的物业纠纷案例颇令人深思。

某日,钱某找到社区法治专员寻求帮助,通过他的叙述法治专员了解到:前一日,钱某正在小区散步时,突然听到一阵巨响,感觉有一物体重重地砸在头上,低头一看竟然是把扫帚,于是便抬头向上看,试图找出这一元凶的主人。但是钱某寻找了半天,都无法确认究竟扫帚是从哪里掉落的。万般无奈之下,钱某只得来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某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希望可以找到引起此次事故的元凶

法治专员告知钱某,该侵权行为已经触犯《侵权责任法》第85条或第87条,民警和调解员将依法调查事实真相,钱某大可放心前往医院接受治疗,日后有权对实际侵权人或者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索赔。

经过民警和调解员敬业认真的排摸和坚持不懈的现场调查,通过邻里走访、调取小区监控探头记录的事发当天的录像等方式,最终确定扫帚系从起初拒不承认的高某家阳台坠落。次日一早,调解员和法治专员便邀请高某、钱某一起来到小区物业办公室观看录像,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高某无法狡辩,只得坦白事实真相。在听取法治专员对该侵权事件以及潜在危害的分析后,高某才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承担钱某的一切医疗费用及赔偿费用并向钱某道歉,请求钱某原谅。面对调解员与法治专员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相互间进行了坦诚的沟通,最终促使双方在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的基础上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

在日常发生的众多的的高空抛物的案件中,以下的三个案例代表了的常见类型和相应的法律处理方式:

第一,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管理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案例一: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

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

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步的细分,不同类型的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余万元。

这是一起管理义务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责任人是对发生“高空抛物”的建筑承担管理义务的人——物业公司。在法律适用上,由管理义务人对自己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没有管好,谁就承担责任”。

案例三:一方抛物,八方担责

原告胡女士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4-704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5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案外人物业管理公司和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这是一起抛物行为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里的“不明确”是指存在一个具体的范围,抛物人为其中一人或数人,但无法进一步明确。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和所有可能的抛物行为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案件是以调解方式处理,但其处理结果仍体现了审判实务中对这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即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案例一中由抛物的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与我们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所以比较容易接受。而案例三的处理结果,容易让人产生困惑:一方面,这样的处理结果对那些没有抛物的人肯定是不公平的,因为丢烟灰缸的人只有一个,其他人没有理由来为别人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不这么处理,让无辜的受害人承担所有的损失,似乎也不公平。

事实上,老百姓的这个困惑也曾经引发过法律专家们的争论。争论的结果,绝大部分的专家还是认为让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来共同承担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第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第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第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作者系本刊特约撰稿人、上海麒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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